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函〔2018〕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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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校区图书馆学习共享空间(三期)改造项目立项批复的函
天津外国语大学:
你校《天津外国语大学关于报送滨海校区图书馆学习共享空间(三期)改造项目立项报告的请示》(津外大请〔2018〕68号)收悉。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你校申请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2016〕61号),原则同意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校区图书馆学习共享空间(三期)改造项目立项。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置
项目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0号,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校区现址范围内。
二、项目建设主体及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主体为天津外国语大学,建设单位法人代表陈法春,责任部门为滨海校区图书馆,项目负责人张海梅。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滨海校区图书馆3、4层进行室内装修改造,涉及建筑面积4323.5平方米;对图书馆内10个卫生间进行装修和水电改造,涉及建筑面积608.7平方米;对图书馆破损门窗进行维修更换,并在3-5层安装6套服务台。
三、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380万元,其中工程费328.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3.2万元,基本预备费18.1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和天津外国语大学校舍维修基金。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业投资评审机构评审后,报我委批复。
(二)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2016〕9号),及时做好项目库申报入库工作。
(三)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教委〔2016〕61号),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落实节能标准和环保要求。
(四)按照控制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不得用拖欠工程款、银行贷款和延期付款等方式建设工程,确保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五)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全程廉政监管机制,强化廉政管理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前期报批、招标投标、鉴定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信息公开,建设阳光工程。
2018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