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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8年09月25日 00:00:00 访问量:13694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办〔20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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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18130号)要求,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切实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做好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切实贯彻落实《规定》各项要求

各单位要将《规定》作为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地落实;为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确保数据质量,各单位要确保统计人员配备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本单位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报表的指标内涵和系统应用。

三、强化人员培训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全面掌握统计工作流程、指标解释、填报要求和软件应用。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软件及培训课件,已在"中国教育统计网"****)发布,请各单位自行登录下载使用。

四、做好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教育部和市教委将适时开展教育统计工作检查和实地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认真学习《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8号),依法依规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在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工作安排

2018年我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数据填报。

915日至1021日,各高等学校填报有关报表,各区教育局组织归口统计学校开展报表填报工作。请各区教育局、高等学校填写《2018年天津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于97日前发送至市教委发展规划处邮箱tjsjw****@sina.com

第二阶段:数据审核。

1021日前,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完成数据填报和自审。

1022日至1028日,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将通过自审的电子报表发送至市教委财管中心进行数据预审。

第三阶段:集中汇总审核和上报。

10月底至11月初,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各高校、各区教育局报表进行集中汇总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专家组集中汇总审核时,各高校、各区教育局上报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一份及电子报表。

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软件及培训课件,已在"中国教育统计网"****)发布,请各单位自行登录下载使用。

附件:1.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调查制度修订主要内容附件1.doc

      2.2018年天津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2.doc

201895

(联系人:郭福生,陈;联系电话:83215295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网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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